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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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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0981MB1683704P4000120015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119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D00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A4 2份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编号、备案地可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A4 2份 场所使用权证明中的地址与申请表一致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复印件 A4 2份 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复印件 A4 2份
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A4 2份 提供管理制度文本目录,现场核查管理制度文本。
设施设备清单 复印件 A4 2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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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办动物(宠物)诊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除动物人工授精外,其余选项均属于动物诊疗活动。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经营场所位置固定,具备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服务功能,距离居民小区、屠宰场、养殖场20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