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683704P4000120015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119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D004号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A4 2份 | 是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编号、备案地可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A4 2份 | 是 | 场所使用权证明中的地址与申请表一致 |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复印件 | A4 2份 | 是 | 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 2份 | 是 | 无 | |
管理制度文本 | 原件 | A4 2份 | 是 | 提供管理制度文本目录,现场核查管理制度文本。 | |
设施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A4 2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动物(宠物)诊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除动物人工授精外,其余选项均属于动物诊疗活动。要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经营场所位置固定,具备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服务功能,距离居民小区、屠宰场、养殖场20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