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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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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079E4000839001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委宣传部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1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338642宣传部办公室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玉苑路1号中共玉门市委宣传部5楼520办公室
投诉电话 0937—3338642

办理条件

1.举报的非法行为属于《“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范围;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3.举报内容经“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4.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举报材料 原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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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举报的非法行为属于《“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范围;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3.举报内容经“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4.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