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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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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
投诉电话

办理条件

请到窗口咨询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核发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书面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1份
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 原件、复印件 1份
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 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原件、复印件 1份
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排放合同 原件、复印件 1份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 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收费标准:

收费项:

1、1

设定依据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建设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 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 排放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 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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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