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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013921183Y4620132054000T0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7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F001、F00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民主协商成立的管理组织;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其他相关材料齐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窗口申领)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人..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规章制度文本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七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四条:“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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