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891060846220720060000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市场监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7-3339816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清泉路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317室 |
投诉电话 | 0937-3339806 0937 -3212345 |
暂无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12315药品投诉 | 原件 | 1份 | 是 | 无样表、无空表 |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2.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4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受理案件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