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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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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XK00058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用途,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2 A4份
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复印件 1 A4份
请示报告 原件 1 A4份
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2 A4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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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所有材料都需要盖公章吗? 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