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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2101013921466T4000117031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27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请示文件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申报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编制修缮方案的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 | 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问:办理此事项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937-3212345-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