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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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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1622101013921466T4000117031000
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天0.0小时
实施机构 玉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
行使层级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收费
最少跑路次数 0
联办机构
咨询电话 0937-3212345-8027
办理地点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窗口;口
投诉电话 0937-3212345

办理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目录: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要求 是否需电子材料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请示文件 原件 1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 原件 1份
申报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编制修缮方案的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 复印件 1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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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办理此事项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0937-3212345-8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