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7561096462203601700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医保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43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B005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申报资料齐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原件 | A4纸1份 | 否 | 无 | |
处方底方 | 原件 | A4纸1份 | 否 | 无 | |
医院收费票据 | 原件 | A4纸质1份 | 否 | 无 |
不收费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甘劳发〔1999〕第205号)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