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TE620981013921490B4000116057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生态环境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102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14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提供危险废物贮存延长期限申请;
2、现场核查意见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危险废物贮存延长期限申请 | 原件 | A4一份 | 否 | 材料齐全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办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危险废物贮存延长期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