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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事项编号 | 11620981MB1533167U400011501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0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60 |
办理地点 | 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A008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符合城乡规划
3、不得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损害
4、不得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并附平面位置图 | 原件 | 1份 | 是 | 无 | |
入园批复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勘测定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项目立项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需提..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
政府会议纪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是 | 无 |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