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2018082103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天0.0小时 |
实施机构 | 玉门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型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收费 | 否 |
最少跑路次数 | 1 |
联办机构 | 无 |
咨询电话 | 0937-3212345-8040 |
办理地点 | 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41号市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G0012窗口 |
投诉电话 | 0937-321234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复印件 | A4一份 | 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填写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
主债权转让的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
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A4一份 | 否 | 无 |
不收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转移登记使用情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